和合法事:有效把握和解决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把信访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由此可见,信访工作既是实现法治的重要方式,又是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的重要途径。当前推行的“诉访分离”以及“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等举措,有力地推动了信访工作的法治化。但是,群众诉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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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把握和解决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

有效把握和解决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把信访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由此可见,信访工作既是实现法治的重要方式,又是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的重要途径。

  当前推行的“诉访分离”以及“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等举措,有力地推动了信访工作的法治化。但是,群众诉诸法律程序常由于莫名原因被拒之门外,或者被简单认为于法无据而不予支持,或者案结事却未了,这都成为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的机制性难题。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就做好信访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担当,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调解、疏导等办法,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这为破解维护群众合理合法诉求的机制性难题提供了指引和思路。

  准确界定群众合理合法诉求的标准

  公平的分配资源和解决利益冲突,让每位群众能够获得自己基本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利益和资源,这是社会正义的体现,也是群众诉求既合理又合法的根本标准。以合理化标准确定群众诉求,旨在建立客观、公平的利益享有秩序,以防止诉求主体意愿和请求的主观随意性;以规则化标准统一群众诉求,旨在建立平等、公正的利益获得秩序,以防止缠访、闹访问题或者群体性事件。

  诉求的合理化标准是以群众生产、生活等实际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来确定的。实践中,一些信访群众除了提出合理诉求外,还提出给配偶和子女安排工作,分配多套住房,获取多处宅基地等无关、无理的要求。针对群众的合理诉求与不合理诉求的叠加情形,不能简单一并否决,必须以处理合理诉求为出发点,最大化满足合理合法诉求,同时以充分的理由拒绝不合理、不合法诉求。

  诉求的规则化标准是要建立一种能够体现公平的统一尺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法律就是为社会确定公平的一种基本的规则化标准体系。同时,鉴于群众诉求的不断发展,并且因适用区域和主体差异有所不同,诉求的规则化标准必须顺应形势予以调整,以促进合理化标准与规则化标准的有机统一。

  优化群众诉求导入法律程序的研判机制

  加强社会矛盾纠纷研判,就是为了科学处理“维权与维稳”的关系,从而掌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的工作主动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风险研判,加强源头治理,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小问题拖成大问题,避免一般性问题演变成信访突出问题。加强风险研判,特别要重视事先分析群众利益诉求在法律框架内能够得到最大化满足的支持程度,综合分析不及时就地解决导致涉诉可能引起的巨大解决成本以及社会不稳定问题。

  建立涉法涉诉导入法律程序的研判机制,主要是研判分析“群众的诉求是访类还是诉类”,促进“诉访分离”的有效实现。对于不能通过司法程序或其他法定救济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应作为访类事项办理;对于诉类事项应积极导入司法程序或其他法定救济途径解决。

  优化涉法涉诉导入法律程序的研判机制,主要是研判分析群众的合理诉求是否存在法律程序风险。对于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难以下判、难以执行、难以案结事了”的纠纷,进行综合研判后,最好建议通过诉讼外的方式解决。对一些敏感性纠纷、群体性纠纷,矛盾容易激化的,尤其是涉及面广泛、容易影响辖区稳定、通过法律手段难以达到案结事了效果的纠纷,应更多地利用诉前调解的优势,使这些特殊问题能快速有效地化解在最基层。

  综合施策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的结合点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综合施策,下大气力处理好信访突出问题,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综合施策”的目的是要补齐法律程序的机制性短板,从而优化群众利益保护机制。综合施策的全过程仍然要以“法治”为先导,保障群众权利得到公平对待、有效维护,要着重把握三个方面的结合点。

  个体性与集体性相结合。诉求的主体具有特定性,既可以量化为个体,也可能聚集为集体。漠视个体利益诉求,往往会引起群体性矛盾。如经济过热时多发的非法集资,撤并乡镇、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环境保护等过程中由于经济利益引发的纠纷,很容易导致群体上访数量增多。这些信访问题多关系基层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者众多,处置不当极易酿成群体性事件。只有认真对待和处理每一位群众的诉求,实施规范或者统一的诉求标准,使得恣意膨胀的不合理、不合法的诉求得不到支持,这样才能形成有序的社会秩序。群众的合理诉求可能因人而异,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标准,但是给以特殊或者额外照顾时,必须给社会一个明确条件或者适用说明,以消除误解或者防止跟风。

  人身性与财产性相结合。为了纠正解决群众利益诉求一律用“经济利益补偿或者赔偿”的偏向,即消除“花钱买平安”的怪圈,就应全面认识群众利益诉求的人身性特征。解决群众利益诉求是一项综合的群众性工作,而不是单一的经济性工作。群众关注的问题首要的是得到人格尊重。一切财产利益不能脱离人而存在,要尊重财产首先必须尊重人。解决群众利益诉求,应从“人”出发,而不是直接从财产利益出发。一段时期以来,一些部门总认为群众上访就是“要钱”,这样使得信访工作中存在着“用钱就能解决”的误区,导致群众对信访工作的本质和功能产生了误解。只有多从“人”的角度出发,多做安抚和疏导工作,使群众的心理和物质需求共同得到满足,群众的利益诉求才会得到全面解决。

  私益性与公益性相结合。群众的诉求虽然主要涉及私人利益,但其实现与法律和政策息息相关。法律和政策很大程度上涉及了公共利益,不仅仅是特定群众的私人利益。从群众诉求所反映的意见和建议来看,群众是关心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往往是有利于法律和政策完善的。那种认为群众上访就是“闹事”“缠事”的认识,是极其片面的。应鼓励或者奖励群众建言献策,尤其是对群众的批评意见应积极接受和采纳。实践证明,大量的个人维权案件推动了法律和政策的完善。因此,解决群众利益诉求时,不能就事论事,必须进行法律和政策的研判,以推动法律和政策的完善,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从而提高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中共陕西省委党校潘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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